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切实贯彻“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根据《广西大学关于建立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西大群组〔201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挂牌督办制度主要是针对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由学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和督促校内有关单位推进和落实,促使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在规定限期内按要求完成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挂牌督办事项主要是关系学校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师生员工高度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第四条 挂牌督办工作要按照学校领导牵头负责、责任主体明确、规定完成时限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挂牌督办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挂牌督办事项的审议确定、督办实施以及办结情况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 挂牌督办事项由校党委、校行政确定。在确定挂牌督办事项时,需要同时明确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等事宜。
第七条 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要根据校党委、校行政的要求统筹推进挂牌督办事项,明确责任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挂牌督办事项的解决或落实。
第八条 挂牌督办事项在到达规定完成时限后,负责牵头的学校领导和责任部门要向校党委、校行政报告挂牌督办事项的推进和完成情况。
第九条 挂牌督办事项纳入党务公开、校务公开范畴,责任部门要通过一定方式向全校公开挂牌督办事项的推进或完成情况。
第十条 对拒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或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责任单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