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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印信使用规范(总则)

发布日期:2019-08-08    来源:    点击:

 

广西大学印信使用规范(总则)

 

广西大学及所属单位印章和介绍信是学校、单位权威的象征,在校内外起着职责、权利的凭信作用。为维护印信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做到妥善管理,正确使用,现结合学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来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加盖印章,索取证明、介绍信,必须携带所在系、部、处、室(学校二级单位,下同)的证明或单位主管领导的签字。

二、各单位向校办出具的证明或介绍信,须如实注明清楚承办事项、前往联系工作及参观学习的单位、人员等。校办在开具证明和介绍信时,严格按所开具的内容填写,不予变更。前来开证明或介绍信的同志,不能临时要求增加前往的单位、地区、人员。

三、校属各单位印章一律不得自行制作。须刻制新印章的单位,应持文件依据和有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的刻章申请到校办按程序办理。新章刻制好后,由校办秘书科草拟启用新印章文件,呈送校办主任签发,发布公文,文件归档之后,才能启用新印章。更换新印章后,申请单位须将原印章交校办验收并交校档案馆封存。新印章启用的同时原印章作废。

四、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加盖空白印章或索取空白证明、介绍信。

五、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特殊情况需将印章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时,须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六、盖印要正规。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七、管理印章的同志对所保管的印章,应经常检查,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的,应及时报告领导,查明情况,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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